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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778号

郭友义、周其志等与廖祥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廖祥国;朱宽良;陈红荣;龚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778号

原告:郭友义,男,194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周其志,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周耀球,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周进辉,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诉讼代表人:郭友义。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伯文,罗田县河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祥国,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朱宽良,男,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陈红荣,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龚小云,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四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与被告廖祥国、朱宽良、陈红荣、龚小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友义、周其志、周耀球、周进辉负担。

审 判 长  周奇光

审 判 员  徐金烽

人民陪审员  鄂金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沁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