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行审1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蟠龙大道**。 负责人彭开宾。 被执行人胡先进,男,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执行胡先进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静秋
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
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桂 克
书 记 员 刘 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