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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626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胡利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胡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62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东段。负责人刘玉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建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利萍,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胡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