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244号 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卫康**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卫康**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卫康**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