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24执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地址:长宁县长宁镇竹都大道二段。
法定代表人:盛学锋,行长。
被执行人:韦勇,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陶利,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52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勇、陶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韦勇、陶利名下的两套房产已被成都市青羊区法院进行了首封,本院已将本案的参与分配函送达了青羊区人民法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4执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云
审判员 高涛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