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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2118号

陈伦与汪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伦;汪中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2118号

原告:陈伦,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汪中喜,男,汉族,1955年02月27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陈伦与被告汪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小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焱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