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2118号
原告:陈伦,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汪中喜,男,汉族,1955年02月27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陈伦与被告汪中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伦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夏小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焱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