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02民初3821号之一
申请人:王海霞,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王海霞诉被告芦冬平、袁和平、通许县森源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豫0102财保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师予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权证字第**)、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房权证字第**)房产两套。
申请人王海霞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师予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权房权证字第**)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权证房权证字第**)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海霞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师予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权证字房权证字第**)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师予生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郑房权证字第房权证字第**)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颜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