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2077号
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76号凤凰小区市政府办公楼2-4号。
法定代表人:邹洪敏,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5972547XQ。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勇,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平,达州市通川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建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熊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州市清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寇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