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104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赵云,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张江畔,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王颖,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沈瑞,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楼**。
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云、张江畔与被执行人王颖、沈瑞、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颖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楼××号公寓(产权证号:20××**)、XX号公寓(产权证号:20××**)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上述房产均有抵押。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颖名下银行存款30443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颖名下有号牌为宁A×××**号的车辆、被执行人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宁B×××**号的车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已被多案查封,本案不予查封。申请执行人称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倒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颖、沈瑞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相关措施及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董恒毅
审 判 员 麻艳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双德
书 记 员 白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