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4民初6028号

高秀娟与解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秀娟;解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6028号

原告:高秀娟,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麟,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志军,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高秀娟与被告解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秀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志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秀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解志军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解志军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2日,被告解志军向原告高秀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为原告高秀娟出具借据1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解志军向原告高秀娟借款100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解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秀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