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926行初45号原告郑帅,男,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濮阳县红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任秉航,交通警察大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帅诉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郑帅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帅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帅负担。
审 判 长 段延标
审 判 员 张秀丽
人民陪审员 程秉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慧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