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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81民初1207号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1207号

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心城区柏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2274166M。

法定代表人:朱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贵,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怡,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涂淩丽

书记员王梦佳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下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