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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628号

谢宪与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宪;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谢宪,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郭少春,公司总经理。谢宪与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谢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宪与被执行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陕0102执628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康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米志宏书  记  员   屈 淼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