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613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东段。
负责人:刘玉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贵玲,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姜一,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豫园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大道北侧(周庄)。
法定代表人:袁红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肖贵玲、姜一、驻马店市豫园汽贸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