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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6民初880号

朱维信与付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维信;付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6民初880号

原告:朱维信,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告:付龙飞,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朱维信与被告付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朱维信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维信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维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朱维信负担。

审判员  杨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