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6民初880号
原告:朱维信,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
被告:付龙飞,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朱维信与被告付龙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朱维信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维信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维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原告朱维信负担。
审判员 杨萃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熊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