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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3584号

曹春方与王明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春方;王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584号

原告:曹春方,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明亮,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曹春方与被告王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曹春方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平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