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3584号
原告:曹春方,男,194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飞,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明亮,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曹春方与被告王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曹春方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方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平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