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723号
原告:田秀丽,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9号楼3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0UDFTP5L。 经营者:李海英。
被告:李云超,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原告田秀丽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李云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田秀丽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秀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田秀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秀丽负担。
审判员 兰梦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