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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2723号

田秀丽与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李云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6-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秀丽;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李云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2723号

原告:田秀丽,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连山大街19号楼3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0UDFTP5L。 经营者:李海英。

被告:李云超,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原告田秀丽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大运发运输车队、李云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田秀丽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秀丽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田秀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秀丽负担。

审判员  兰梦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