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林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贵香,女,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徐浩,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郑贵香、徐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永坤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郑贵香、徐浩支付本息、罚息、复息、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滞纳金等共计590728.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3、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郑贵香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以东、XX大道XX幢XX单元XX层XX号住房一套,暂无法处置。4、本院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财产线索。5、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利平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答军伟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