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443号
原告:王晓平,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系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敏,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2号中华保险大厦。
负责人:李欣。 原告王晓平与被告杨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晓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晓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