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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3769号

时士英与高保华、驻马店市第六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时士英;高保华;驻马店市第六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769号

原告:时士英,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龙,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礼,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保华,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第六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水利小区B座14层东

法定代表人:高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士英与被告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士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士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士英负担。

审判员 刘 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俊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