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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9执1074号

赵子武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子武;北京御丰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9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赵子武,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北京御丰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院**楼**202,组织机构代码MA019KFL9。

法定代表人:程振。赵子武以(2018)京0109民初607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北京御丰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经

本院查明,赵子武与北京御丰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京0109民初60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程振于2018年12月20日前给付赵子武劳务费及违约金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应当明确。根据查明的事实,(2018)京0109民初607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为程振,现赵子武以(2018)京0109民初607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要求北京御丰盛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主体有误,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子武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小波

审判员  胡前程

审判员  张华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荣凤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