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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执156号

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代成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代成安;赵中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8执156号申请人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代表人:梁书,任组长。被执行人代成安,男,回族,生于1970年4月30日,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执行人赵中奇,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8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申请执行代成安、赵中奇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豫1328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代成安、赵中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移除栽种在原告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耕地内的五根电线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与被执行人代成安、赵中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唐河县桐寨铺镇梁庄新村一组申请执行代成安、赵中奇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祥超执行员  张文强执行员  廖德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