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6054号
原告:穆文琼,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65868768936。
法定代表人:陈华北,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文琼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幼儿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文琼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穆文琼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文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穆文琼负担。
审判员 李希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