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1执963号
申请人:王康翔,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东湖华庭。
法定代表人:韦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康翔与被执行人芜湖金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依法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强 云
审判员 吴之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