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1民初2033号
原告:丁某某,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万荣县王显乡王显村**。
被告:付某某,男,约32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张镇新城庄村。
被告:韩某某,男,约37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楚侯乡任里村。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