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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1民初2033号

丁某某与付某某、韩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某某;付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1民初2033号

原告:丁某某,男,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万荣县王显乡王显村**。

被告:付某某,男,约32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东张镇新城庄村。

被告:韩某某,男,约37岁,汉族,农民,住临猗县楚侯乡任里村。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付某某、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丁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俊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