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14413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新长江国际****。代表人:汤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霞,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本院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诉被告钟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40元、公告费90元,共计15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汉分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樊红敏
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
人民陪审员 乔佳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