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155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
负责人:苏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军,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润东,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谌亮东,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告谌亮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