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5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何德意,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委托代理人:徐兵,男,1983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熊明东,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何德意与熊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案款8696.15元,因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经申请执行人何德意同意,本院于2018年8月9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下余欠款21303.8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熊明东主动履行完毕欠款21304.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50.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叶志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永会
书 记 员 吕恒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