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 件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522执4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刘宣山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522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9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宣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现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 执行员 蒋 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