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恢17号之十三被执行人谢明峰,身份证,3713211979********,沂南县孙祖镇金合峪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恢17号之十三裁定书,于2019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明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明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