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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恢17号之十三

谢明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明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恢17号之十三被执行人谢明峰,身份证,3713211979********,沂南县孙祖镇金合峪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1执恢17号之十三裁定书,于2019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明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谢明峰在中国农业银行6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庆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