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4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柴树燕,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执行人龙丽,女,彝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申请执行人柴树燕与被执行人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龙丽自愿于2019年1月30日前偿还柴树燕借款19152元;案件受理费139元,柴树燕自愿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龙丽偿还申请执行人柴树燕借款本金19152元;应交执行费187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1933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7537元(含申请执行费187元),尚未执行11802元。经查,被执行人龙丽,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云0402执6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王 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执行员 周兴华
书记员 罗兴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