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028民初653号
原告:牛纪兰,女,回族,1976年07月14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
被告:鲜义雄,男,汉族,1964年12月08日出生,现住尼勒克县。 原告牛纪兰与被告鲜义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牛纪兰以被告鲜义雄支付原告牛纪兰全部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纪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纪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纪兰负担。
审判员 聂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别尔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