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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民初2038号

李鸿扬与魏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鸿扬;魏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2038号

原告:李鸿扬,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魏琚敏,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李鸿扬诉被告魏琚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魏琚敏,且原告本人不能明确被告魏琚敏的信息情况,以致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明确被告的信息情况,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鸿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29元,退还原告李鸿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