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81民初2038号
原告:李鸿扬,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魏琚敏,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原告李鸿扬诉被告魏琚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经多次送达均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被告魏琚敏,且原告本人不能明确被告魏琚敏的信息情况,以致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能明确被告的信息情况,视为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鸿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29元,退还原告李鸿扬。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