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民初2793号
原告:王元录,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被告:赵洪田,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原告王元录与被告赵洪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6月12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元录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元录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