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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614号

高慧梅与杨东春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慧梅;杨东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625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高惠美,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杨东春,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高惠美与被执行人杨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25民初17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东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惠美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4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26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春已履行该案所有案件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625执6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