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0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艺,女,1984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黄样,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二部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以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艺及其辩护人黄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文艺驾驶鄂Q×××**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载杜某、邹某、覃某、姚某)从利川忠路镇陈家坪往忠路镇下坪村方向行驶,行至(小地名:渣嘴巴洞)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冲出公路外跌落在三十米高岩下水沟,造成乘车人姚某当场死亡,杜某、邹某、覃某及驾驶人文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文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杜某、邹某、覃某、姚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文艺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19年3月28日,经利川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文艺与被害人姚某的近亲属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利川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证人覃某、何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杜某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利川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文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艺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文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春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