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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01民初1894号

邓先强与王书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先强;王书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2801民初1894号

原告:邓先强,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原告邓先强诉被告王书申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先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艳、被告王书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先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种子款9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90000元棉花种子,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因被告至今未付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王书申辩称,经朋友介绍用我的地给原告培育种子,之前原告交给我3吨种子让我帮他培育,后期培育出来的籽棉原告负责收回每公斤补贴0.3元。我把籽棉交给棉麻站后,棉麻站告知我原告一直没有收取,我不该还这90000元。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棉花新品种繁育合同》,约定原告(甲方)给被告(乙方)提供棉花繁育种子(共3000公斤,每公斤价格30元合计90000元)由被告繁育。合同还约定乙方交售的种子棉的标准。必须交给甲方指定的扎花厂。种子棉的收购时间在当年的十月二十日结束。2018年3月23日被告收到种子后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收到棉花种子3000公斤,每公斤价格30元合计欠款90000元。被告种植后,将收获的种子棉按原告的指定交给了利华四厂棉麻站。原告认为被告交的种子棉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标准,且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种子棉,故原告拒绝提货。被告陈述因原告没有提货,利华四厂棉麻站就按一般籽棉的价格收购了,并给了被告相应价款。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收取的种子款,原告提交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被告对欠款的事实认可,也同意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种子款。被告收取了原告3000公斤,每公斤价格30元合计价值90000元的种子,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且被告对该事实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棉花新品种繁育合同》,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告认可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种子棉,且被告交付的种子棉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原告拒收。

被告交给棉麻站的种子棉棉麻站按一般的籽棉收购了,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收取的种子的价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书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邓先强种子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恒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