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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刑初336号

于高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于高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高产,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丰县,住山东省单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刑检刑诉[2019]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高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帅敬如、代理检察员高尚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高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于高产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嘉陵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单县君子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君子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于高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高产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于高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房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