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04民初8463号

刘季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季;吴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8463号

原告:刘季,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吴昊,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季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季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