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8463号
原告:刘季,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吴昊,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刘季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季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天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庄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