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4刑初360号

鲁锦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鲁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36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锦霞,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长沙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银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汨罗市,住湖南省汨罗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袁光明,湖南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锦霞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锦霞系长沙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承包的湖南航天医院食堂的收银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鲁锦霞在收银时采取重复打印出票单的方式长期分次侵占公司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98447元。被告人鲁锦霞将上述钱款用于自己的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鲁锦霞在公司督促下退还人民币100000元,并将自己购买的二手比亚迪小车以人民币45000元抵偿给被害单位。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鲁锦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鲁锦霞于2019年1月17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锦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鲁锦霞具有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锦霞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鲁锦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鲁锦霞系自首,初犯,能积极退回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锦霞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锦霞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鲁锦霞退赔现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四百四十七元给被害单位长沙尚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