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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执625号

陶德松申请执行郭正萍、郭太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陶德松;郭正萍;郭太军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陶德松,男,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正萍,女,1997年10月10日生,穿青人。

被执行人:郭太军,男,1964年12月19日生,穿青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德松与被执行人郭正萍、郭太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德松以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段家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