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6481号 原 告 河南莱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齐礼阎乡张魏寨村东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 告 魏宏博 案 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莱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宏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莱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莱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煜伟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