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03民初660号
原告:潘诗琪,男,1992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新**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水,上饶市广丰区五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付宝剑,男,1996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潘诗琪诉被告付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潘诗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暂时找不到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诗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潘诗琪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杰
人民陪审员 潘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维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