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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3616号之六

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3616号之六 被执行人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44×××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351.68元,现 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4×××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681.1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