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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2执582-3号

王清明(王杰)申请执行赵承顺、余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清明;赵承顺;余孝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2执582-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明(王杰),男,汉族,1982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赵承顺,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余孝莲,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赵承顺、余孝莲未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孝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支行账号6228********上的存款46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