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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财保252号

郑州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侯宝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州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侯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252号

申请人:郑州瀚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675534008,住所荥阳市郑上路与滨河东路交叉口向南500米瀚宇天悦湾。

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显庭,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侯宝军,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郑州瀚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宝军所有的位于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侯宝军所有的位于XXX,查封价值以12.855233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