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4172号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中华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高卫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该公司职工。被告水杰,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