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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2执421号

申请人邵阳市第一房地产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邵阳市第一房地产管理所;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02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第一房地产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谢忠良,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建国,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第一房地产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案需过户的房产因被执行人邵阳市泰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被查封,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第一房地产管理所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502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志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