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4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王迷登,男,汉族,1944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陆海超,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常留潘,男,汉族,1955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执行人:黄长玉,男,汉族,1962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迷登与被执行人陆海超、常留潘、黄长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4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迷登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海超向申请执行人王迷登支付赔偿款49875.91元及诉讼费630元;要求被执行人常留潘向申请执行人王迷登支付赔偿款21958.64元及诉讼费210元;要求被执行人黄长玉向申请执行人王迷登支付赔偿款21958.64元及诉讼费210元,三位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1323元。2、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2月25日、3月18日、4月25日、5月16日、6月11日通过六次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陆海超名下有银行存款5850元;发现被执行人黄长玉名下有银行存款1900元,并将发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已将扣划的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王迷登,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留潘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通过线下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栾川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到栾川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对三位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陆海超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000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陆海超提前解除拘留。5、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海超于2019年6月11日将剩余赔偿款及诉讼费全部交付本院,该案被执行人陆海超执行完毕。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常留潘、黄长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常留潘、黄长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常留潘、和黄长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常留潘、黄长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宏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