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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1执209号

苏海洋与白银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海洋;白银亮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苏海洋,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延长县,延长县公安局七里村派出所干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30310101X。

被执行人:白银亮,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延长县,延长县自来水厂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02120031。本院在执行苏海洋申请执行白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海洋于2019年4月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白银亮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白银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白银亮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4月3日通过总对总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白银亮车辆、银行存款、工商信息及线下查询房产信息,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白银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白银亮居无定所无法进行搜查。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银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海洋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白银亮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房国平 审  判  员   张亚媚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古 江 伟 1  百度搜索“”